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九)工程籌建情況。
第五條 報建程序: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一)貫徹實施《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三)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四)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五)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分級管理,分管的權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九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我國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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